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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01/14認識公共安全潛水 回上一頁

公共安全潛水的由來:
公共安全潛水的概念,最早是在 1970年代,由美國所創造出來的專有名稱。公共安全潛水的定義則是美國用來敘述在市、州、或聯邦機構授權之下,由執法、消防、義勇消防、海巡、救難協會及熱心參與救援潛水的休閒潛水從業人員,執行水中搜救作業的統稱。早期美國在沒有公共安全潛水名稱時期的潛水業務,是由專門從事潛水業務的警察人員來執行,這些潛水員全部都是典型的警政署、地方警察局、救援機構、搜救隊,或者是醫療急救機構的成員。警政單位特別成立一個部門來負責管理。一般而言,參與潛水任務的警察成員都是已經宣誓的警員,可以被聘僱擔任全職潛水員、一般水上警員,或者是出於自願,被其他單位徵召執行潛水任務。當時警察潛水員所執行的任務,可能包括: 水中災難救援、水中搜索,以及水中證物或遺體的打撈勤務。公共安全潛水員可以由前面所提到的機構支付薪水,或者是出於免付費用的志願者。
 
公共安全潛水的項目:
證物打撈搜索、意外/自殺/刑案受難者的水下遺體打撈搜索、緝毒行動時的船舶船體檢查、反恐行動的水下爆裂物處理、水域搜索與水域救援行動、其他海上執法作業。
 
公共安全潛水的可能水域環境:
由於考量事故可能發生的情況,或是犯罪者可能選擇處置或湮滅證據及受害者,警察潛水員有必要在以下環境中進行潛水。
 
陰暗的運河、湖泊和河流、進氣管道和下水道、水塔、受污染的水域、有淤泥雜物或厚實植被的水域、在暗夜或能見度為「零」的水域、寒冷的水域、波濤洶湧的大海和天候、強勁洋流區、含有毒物或寄生蟲的水域、
其他超出休閒潛水訓練狀況的環境。
 
    有關公共安全潛水的任務在執行時,因為意外事故災難發生的類別、地點、規模、天候、環境與其它種種不可預知因素的干擾,讓有關公共安全潛水團隊的救援任務施行標準訂定,更加複雜化。許多從事有關公共安全潛水任務的潛水員都是以志願者居多,但以執法或消防救援為職業生涯的人員,還是經常需要承擔這些額外的責任,作為自己職業工作的一部分。也因為如此,目前全世界尚未有任何一個國家或任何一個主管機關,能夠制定全權監督公共安全潛水團隊運作的管理辦法。近幾年來,有關公共安全的潛水方式快速發展,在休閒潛水領域的擴散率更是超越其它的潛水活動。潛水員逐漸體會到這種擁有多重專業技能的潛水方式,是在提供可靠、安全的潛水救援之前,必備的專長技能。
 
公共安全潛水的相關訓練課程,是全世界所有潛水救援單位公認最需要純熟潛水技能、最需要豐富潛水相關知識、最需要長程密集訓練的最嚴苛潛水訓練課程。ADS國際潛水學校聯盟對於相關各國之軍方、警察、海巡署、消防特搜隊、以及NPO等組織,除了協助潛水團隊之組成,教導最新專業器材的操控技巧,更提供潛水現場最新的知識與應用技術。為貫徹此目的,ADS於近日開發出符合台灣現代需求的全系列公共安全潛水教材,以及訓練課程,並且以潛水專業教育團體的身份,進行協助與推廣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