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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9/01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回上一頁
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,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之潛水活動,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1.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,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。
2.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或提供場地、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,應依本辦法第十條
規定辦理保險。
3.在本風景區經營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行為者,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。
3-1.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。
3-2.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。
4.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,應提供保養良好、無損壞之潛水裝備。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,依下列
程序檢查遊客裝備,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。
4-1.確認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及連接帶,無損壞及脫落之慮。
4-2.確認各項潛水裝備之有效性,並確實指導遊客使用方法。
4-3.確認遊客已配置妥當各項潛水裝備。
5.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者遇有緊急危難時,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,並同時向本處、消防
及海巡單位通報。
6.遊客在本風景從事潛水活動,應於本處公告之潛水專用區從事潛水活動,並應遵守下列事項。
6-1.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。
6-2.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,請勿從事潛水活動,並應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
事潛水活動。
6-3.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,並熟練其操作方式。
6-4.進行水肺潛水活動,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,潛水深度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
圍。
6-5.入水前應先觀察瞭解浪況、水溫、潮汐流向、流速、地形、地物,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
解說下水地點狀況。
6-6.參加潛水活動,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證照、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。
7.在本風景區從事潛水活動,應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。違反者,依發展觀光條例
第六十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