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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7/16台女帛琉潛水「撿相機」失蹤! 回上一頁

  新北王姓女子2024年赴帛琉潛水,疑為尋找掉落相機獨自再度下潛後失蹤,搜救無果。母親認為女兒生還機率極低,為辦理後事聲請死亡宣告,今年初遭法院駁回。她不服提起抗告,合議庭認事發時無颱風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,僅屬個人意外,不符民法「特別災難」要件,依法須待失蹤滿7年,抗告駁回。王女母親為聲請宣告女兒死亡指出,女兒於2024年4月6日前往帛琉潛水,隔日與潛水教練完成潛水活動後,在尚未上船前,因獨自下潛尋找掉落的相機而失蹤。搜救團隊曾嘗試各種方式搜尋,卻始終未發現其蹤跡,搜救行動其後也已停止。考量失蹤時間及事發海域環境,認為王女生還可能性已極低,但因無法取得死亡證明,無法辦理後事及後續法律程序,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。
 
  法官說明,依民法第8條規定,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7年後,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,作成死亡宣告;若失蹤人是因遭遇「特別災難」而失蹤,則可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聲請。所謂「特別災難」,須是由自然或外在不可抗力所造成,且對失蹤人而言無法避免,例如水災、火災、戰爭或疫病等。若僅是在船上失足落海、游泳溺水或潛水時發生事故,未有其他特殊災難介入,仍屬個人意外,不能適用失蹤滿1年即可聲請死亡宣告的規定。由於王女母親在女兒失蹤滿1年後即提出聲請,尚未符合一般死亡宣告須失蹤滿7年的規定,士林地院今年1月6日裁定駁回聲請。全案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外,不得再抗告。